【导语】:《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了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细则,莆田女职工生育津贴领取的相关政策规定详见正文。
莆田生育津贴有关规定及政策依据: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点击此处查看)。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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