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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
2023-11-25 16:08【我要纠错】

【导语】: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分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的待遇,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的待遇,具体待遇请见正文。

  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一、生育门诊医疗费用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分类

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非基层

医疗机构

基层

医疗机构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职工普门

700元

75%

80%

85%

90%

17000元

备注:

1.上表数值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

3.原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不变。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流产(1-3个月)费用执行最高报销限额规定,以当次妊娠为单位,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流产(1-3个月)费用执行最高报销限额规定,限额标准800元;生产、异位妊娠、流产(4-7个月)等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住院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

统筹基金累计支付50000元

统筹基金累计支付50000元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

(90000元)

人员性质

在职人员

乡镇级(一级)医疗机构

100

95%

95%

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

300

90%

90%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500

85%

90%

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500

85%

90%

备注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增加5%

  温馨提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本市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转市外医院(不分医院等级)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递减200元,直至为零。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标准

  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00元)作为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起付线。起付线(90000元)以上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封顶线,按95%比例报销,个人负担5%。

  三、生育津贴待遇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1.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职工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

  3.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满3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规定100%支付。以下情况生育津贴待遇按照正常单位职工50%执行:①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个月;②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3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6个月内。

  (二)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后可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产前登记”模块线上登记,或至各级医保窗口办理。办理产前登记后,参保女职工在市内已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检、分娩的费用直接实行医保结算。

  (三)参保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跨省产检、分娩的,在办理好产前登记后,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或所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窗口申报办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可直接医保结算。跨省异地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应提醒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作为收费类别。

  (四)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如下:

  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已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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